河南省郑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郑价工〔2008〕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8)756号)转发给你们,以及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郑州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发改委《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加价率。郑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0%的加价率供应下级;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5%的加价率供应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20%的加价率向接种人群接种。为减少经营环节,降低第二类疫苗费用,郑州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生产企业和符合准入条件的疫苗批发企业购入的第二类疫苗,实行综合加价率,从出厂环节到接种单位购进环节,加价率最高不超过25%。郑州市各接种单位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20%的加价率向适宜接种人群体接种。 二、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次2.50元。(含用药指导与观查、药物的配置和一次性注射器等消耗材料) 三、各接种单位要加强疫苗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第二类疫苗的价格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价格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8]756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切实降低第二类疫苗流通费用,减轻群众负担,充分发挥第二类疫苗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第434号令《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第二类疫苗销售价格实行流通环节差率控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目前第二类疫苗主要包括:预防甲型肝炎、成人乙型肝炎、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感冒、痢疾、气管炎、腮腺炎、风疹、水痘、狂犬病、轮状病毒感染性腹泻、流感嗜血杆菌等14种未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 二、第二类疫苗销售价格实行流通环节差率控制。目前,第二类疫苗零售价格未纳入政府定价范围。为规范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加价行为,在不突破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实行流通环节加价率控制。一是通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供应的第二类疫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6%的加价率供应下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0%的加价率供应下级;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5%的加价率供应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20%的加价率向适宜接种人群接种。二是为减少经营环节,降低第二类疫苗费用,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疫苗生产企业和符合准入条件的疫苗批发企业购入的第二类疫苗,实行综合加价率规定,即从出厂环节到接种单位购进环节,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25%。接种单位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20%的加价率向适宜接种人群接种。 三、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次2.50元(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和一次性注射器等消耗材料)。 四、为有效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将第二类疫苗的采购纳入全省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统一组织,分级管理,降低第二类疫苗价格。 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