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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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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价公(2008)011号
【发布日期】 2008-06-30
【实施日期】 2008-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沪价公(2008)011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适当提高全国电网电价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0号)要求,现将本市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价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上海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2.14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三峡电站向上海市送电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2686元,落地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24元。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率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上海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218元。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增加1.5分钱。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皖电东送”电厂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383元执行。
  (五)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联络口子统销电价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5元。在不推动上海市销售电价的前提下,华东电网有限公司500KV电网的过网电量每千瓦时加收0.05分钱输电价格。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上海市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6分钱。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上海市销售电价提价标准平均为每千瓦时3分钱。
  五、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及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六、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
  (一)调整两部制电价结构。基本电费最大需量从每月每千瓦33元提高至39元,变压器容量从每月每千伏安22元提高至26元。
  (二)拉大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各相邻电压等级电压差价基本调整为每千瓦时0.025元。
  (三)拉开季节性差价。夏季和非夏季电价差价基本调整为每千瓦时0.025元。
  (四)推进工商业用电同价。上海市工业、非工经营用电价格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电价。
  电价水平提高和电价结构调整后,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八、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九、各电力企业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和有关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  附件:
  一、上海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  二、上海市电网销售电价表(1、未实行分时电价用户;2、实行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3、实行单一制分时电价用户)
  三、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4、未实行分时电价用户;5、实行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6、实行单一制分时电价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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