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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北京市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6-30
【实施日期】 2008-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的通告
 
 
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6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减征范围
  根据《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有关规定,2008年9月2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且在7月1日—9月20日期间停驶的机动车。
  二、减征标准
  所有停驶机动车均减征2008年度7、8、9三个月的应税税额。其中:大型客车减征150元;中型客车减征135元;小型客车减征120元;微型客车减征75元;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减征24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减征15元;摩托车减征30元。
  对于2008年7月1日(含)起新购机动车,自车辆登记之日起,按月减征自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车船税。
  三、实施时间
  2008年车船税依《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正常征收,停驶机动车减征税款在缴纳2009年车船税时予以抵扣。其中,对于自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退还因被盗抢、报废、灭失车辆车船税的,如符合停驶减征条件,在办理退税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停驶减征税款相关手续;对于过户车辆,一律在新车主申报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四、办理方式
  (一)单位纳税人应于2009年申报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抵扣并申报缴纳税款。
  (二)个人纳税人应于2009年申报纳税期限内,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税完税凭证到地税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或代收代缴网点抵扣并申报缴纳税款。
  五、其余涉税事项市地税局将在2009年征期另行通告。
  特此通告。
 
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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