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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威海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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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  
【发文字号】 威政发〔2008〕35号
【发布日期】 2008-06-30
【实施日期】 2008-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威海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通知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合理利用和节约城镇土地,市政府确定,对威海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具体范围为:三等土地,泊于镇、桥头镇全部区域;二等土地,温泉镇、草庙子镇、羊亭镇、初村镇、崮山镇全部区域;一等土地,环翠区区域范围内除二等土地、三等土地之外的其他区域。土地等级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进行调整,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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