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丧葬抚恤费标准后平均养老金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社会保险局、市处有关科室: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赣劳社养[2008]15号文及赣劳社养[2008]18号文精神,现将南昌市相关平均养老金执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赣劳社养[2008]18号文精神,南昌市本级及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高新区、南昌经开区、红谷滩新区等城区,统筹范围内的城镇参保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相关平均养老金执行标准,统一执行全市标准,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执行各县标准。2007年度全市及各县平均基本养老金执行标准见附表。 2、调整后的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后已按原标准支付丧葬抚恤费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补差。 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附:2007年度全市及各县平均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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