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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首批入网产品加强监管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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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7-01
【实施日期】 2008-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首批入网产品加强监管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上海分中心: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对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首批入网产品加强监管的通知》(质检办质[2008]312号)。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和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进一步摸清首批入网生产企业的情况,主动将电子监管的有关政策告知企业,并提出实施电子监管的要求。
  二、对已入网企业的赋码情况要实施跟踪,督促企业尽早实现对其产品的赋码上市及持续赋码。
  三、确因特殊原因难以按时完成产品赋码的企业,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延期申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和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对此要严格把关,提出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四、各单位要结合专项整治、证后监管、执法等各项工作,不断加大对电子监管网的宣传与推进力度,争取更多企业加入电子监管网。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关于对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首批入网产品加强监管的通知
质检办质(2008)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快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工作,加强对首批入网产品的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全面摸清首批入网产品生产企业的情况,逐一提出实施电子监管的要求,指导帮助企业至6月底之前完成产品入网、赋码的各项工作。确因特殊原因难以按时完成的,由各省级局严格审查,提出意见后并报总局备案核准。
  二、首批入网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必须同时办理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和入网手续。对未按要求加入电子监管网的申请企业,不予通过生产许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各地物品编码机构要按照规定,认真审核入网企业申请,及时向质监部门通报对企业申请核准情况。
  四、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首批入网产品生产企业未加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除以下2种情况外,按照产品标志不合格进行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已经同意加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并明确具体入网、赋码期限和工作进度安排的;
  (二)确因技术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暂时无法赋码,按程序批准的。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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