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 洛政〔2008〕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境内河流众多,河道管理任务艰巨。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改善河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安全管理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安全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河道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些年来,肆意侵占河道、私挖乱采河道砂石、擅自修建违章阻水排水工程、在河道内倾倒垃圾、向河道内排放污水等现象时有发生,因下河游泳、游玩等原因发生溺水死亡事件也屡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河道行洪,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暴露出了河道安全监管方面的不足。对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河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河道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和规范河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河流生态安全和堤防、桥梁、护岸等工程设施的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2.目标任务:加强河道防洪能力、安全防范措施建设,强化河道采砂管理,清除河道违章工程,开展河道安全教育,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生态安全,构建和谐水利,实现人水和谐。 三、加强河道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 1. 加强河道安全隐患排查。每年汛期前,各级政府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市所有河道、闸涵、泵站等工程和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河道堤防险工险段、河道弃料沙坑、穿越村镇河道上的桥梁涵闸及防护设施以及河道内违章修建的挑水、阻水工程、破堤穿堤工程、倾倒的矿渣垃圾、妨碍行洪输水栽植的林木、高杆作物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分类登记,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迅速解决。 2. 加强河道防洪能力建设。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对在河道内擅自修建或设置阻碍行洪的违章工程、设施、林木、垃圾、弃料、矿渣,凡能确定设障责任人的,责令其限期清除;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予以清除。各级政府要科学制定河道整治规划,按照设防标准,加强河道堤防建设,切实提高河道防洪能力。同时,要加强河道堤防的维修养护,落实维修养护经费,确保河道堤防安全。切实加强河道险工险段的治理,保障沿河村镇的安全。 3.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按照“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科学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开采计划;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数量”的要求依法从严审批发放采砂许可证,优先审批设备先进、砂石利用率高、社会责任感强、信誉度好的采砂企业;跨河桥梁上下游300米范围及伊、洛河水文、水质监测断面上游8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要禁止一切采砂、挖砂和采矿作业;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纠正违规采砂,打击私挖乱采,维护采砂秩序;及时清理采砂弃料,做到弃料填坑,不起砂堆,保持河床总体平顺,水流畅通。 4. 加强河道安全防范措施建设。在紧临居民生活区的河段、废弃水库等地方设置警示标牌,警示提醒居民不要游玩戏水,必要地段安装防护设施;对跨河桥涵安装必要的防护栏杆,栏杆损毁的要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拆除群众下河的小路便道、台阶踏步,拆除河道内私搭乱建的临时房屋、工棚,对河道内的砂坑进行必要的回填,对采砂暂时留下的砂坑要设立警示标牌,确定专人负责。 5. 加强安全教育。要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学校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学生不私自下河、渠游泳,严防学生因下河渠游泳而发生溺水死亡事件。 6. 加强汛期安全管理。汛期要搞好气象预测预报,加强对河道的安全防范。加大对河岸沿线的巡查力度,做到及时查险排险;加强对河道内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防范。对跨汛期施工的,落实应急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安全度汛。紧急情况时,所有在建工程必须停建,并快速疏散人员,转移建设物资,减少损失;加强对河道采砂的安全防范。汛期河道内停止一切作业,采砂机械设备撤离河滩。 7. 加强河流生态安全管理。根据河道的纳污能力和自净能力,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审批,实行先达标后排放,不达标不排放;依法严格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批,对危害堤防安全、造成河势发生较大变化、危害河流生态安全的项目坚决不批;加强河道整治,按照人水和谐的要求,兴建、修复河流生态工程。 8. 加强组织领导。河道管理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执法力量薄弱,管理矛盾突出。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快河道管理单位体制改革,落实正常的管理经费,稳定河道管理队伍;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充实执法力量,改善执法装备,完善执法措施,不断提高执法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建立完善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河道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