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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级科技发展与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7-01
【实施日期】 2008-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级科技发展与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财政局、科技局、经贸委《关于加强市级科技发展与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发展与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促进科技发展和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和补助方式
  (一)支持对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主要用于工业、农业与农村、海洋、卫生和其他社会事业等各个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具体包括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和应用、产学研项目合作、科技人才培养等方面。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围绕节能减排开展的技术创新项目。具体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技术推广、污染治理等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工业企业重大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等项目。
  (二)补助方式。专项资金补助方式为贷款贴息和无偿补助两种。对投资额较大、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的项目,根据项目贷款利息额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资金;对投资额较小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与科技开发、技术创新、节能减排有关的软课题研究项目,给予一定的无偿补助资金。贷款贴息资金与无偿补助资金不重复安排。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一)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组织科技发展项目的申报,市经贸委主要负责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请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二)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要按规定进行网络申报,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附带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有关项目实际水平的证明材料等,并注明申报类别。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的专项资金补助申请,由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科技、经贸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相关部门。
  (三)市科技局、经贸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的项目,按科研计划课题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科技局、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或评估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每年分两次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由市财政局按申报类别进行汇总,报市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五)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单位要确保收到的专项资金用于所申报的项目支出,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与检查
  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由市财政局分别会同市科技局、经贸委管理。要本着“集中资源、突出重点、统筹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市科技局、经贸委要按照财政对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共享项目数据库。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要加大对科技发展和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对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要给予不低于30%的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预算要求落实自筹资金,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对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完工验收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分别报送市财政局、科技局、经贸委。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完工验收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由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科技、经贸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相关部门。市财政局、科技局、经贸委要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要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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