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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南省  海南省三亚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三府办〔2008〕149号
【发布日期】 2008-07-01
【实施日期】 2008-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府办〔2008〕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创建无障碍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三亚市创建无障碍城市实施方案
 

  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建标[2007]261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十一五”全国无障碍城市创建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按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既有道路和建筑、广场、风景名胜区应按照无障碍建设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加快民航、铁路、交通、教育等行业的无障碍建设,提高全社会无障碍建设意识,全面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三亚市成立创建“十一五”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由市规划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委老干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工作单位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在市规划建设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创建的有关工作。
  组  长:王诚安(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 可(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瑜(市规划建设局)
  杜光讯(市民政局)
  李双林(市残联)
  全志雄(市委老干局)
  成  员:林 涛(市发展和改革局)
  何世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韦迪伟(市规划建设局)
  鲁正兰(市规划建设局)
  潘 强(市卫生局)
  易治军(市交通局)
  林尤才(三亚工商行政管理局)
  马育红(市水务局)
  孙德震(市园林环卫局)
  陈敏建(市旅游产业发展局)
  陈福利(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李恩祥(市海洋与渔业局)
  曹 瑜(市教育局)
  曹 兵(市科信局)
  詹小光(市科工委)
  林汉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黄兴海(市海棠湾管委会)
  高中贵(市三亚湾管委会)
  吴炬辉(市天涯海角公司)
  黄海雄(市河东区管委会)
  李诗华(市河西区管委会)
  李 骥(田独镇政府)
  蒲慧芳(天涯镇政府)
  吴天直(凤凰镇政府)
  陈向奋(海棠湾镇政府)
  冯永杰(崖城镇政府)
  董朝周(育才镇政府)
  三、职责分工
  (一)市规划建设局
  1、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依法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审批内容。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学校、社区、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无障碍建设的要求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2、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内容,按“十一五”无障碍建设要求拟定城市既有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公共建设的无障碍设施改扩建计划。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学校、社区、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施工、验收时,必须按照《城市道路建设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和其它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城市道路建设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要求的建设、施工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二)市河东、河西综合行政执法局
  加大监管力度,对侵占无障碍设施的建构筑物、摊位、停车位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市财政局
  对已建成不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道路规划要求的基础上,视我市财力状况逐步改造完善。对新建项目可直接纳入建设项目资金中,财政不再另行安排资金。
  (四)市民政局
  及时反映社区、小区等无障碍建设及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的无障碍设施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市旅游局
  积极协助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无障碍建设要求,拟定既有旅游景点的无障碍设施改扩建方案和计划。
  对各旅游景点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市残联、教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导游人员的培训中开设手语培训课目。
  (六)市教育局
  按照无障碍建设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完善既有学校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强学校无障碍设施的管理、维护,在广大师生中开展无障碍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无障碍意识。
  (七)市公安局
  配合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对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市交通局
  拟定车站、客运码头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新建、改、扩建工作计划,进行无障碍升级改造。车站、码头的无障碍标志、标识标准、明显,提高无障碍服务水平。
  (九)市残联
  反映残疾人无障碍需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依法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服务行业上岗人员开展手语培训工作。
  (十)市委老干局
  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河东区、河西区及各镇
  按照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搞好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学校、社区、住宅小区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施工等工作。按照职能、职责,拟定本辖区权限内的既有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改建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2008年8月底前各成员单位应按无障碍建设要求制定无障碍设施计划。
  (二)2008年各成员单位应完善已建的城市道路和无障碍设施,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中期检查。
  (三)2010年前各成员单位应完成全市所有道、桥、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小区的无障碍设施,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逐项落实。
  2.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现在做起,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的要求建设。
  3.按照“谁的项目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产权单位(不含产权归个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要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城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规划或计划,上报市无障碍建设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自筹资金落实改造规划或计划。
  4.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宣传,紧密配合,及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规范指导、检查和监督,同时,加强对有关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5.市无障碍建设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跟踪检查指导,定期通报全市改造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二)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1.市无障碍建设城市领导小组对我市创建“十一五”全国无障碍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人进行检查。
  2.从本实施方案施行之日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应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对未按照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国家强制性标准验收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和完善,逾期不完善城市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受市建设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报告中,必须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三)资金
  资金落实是本方案实施的重要保证。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按照以下渠道和办法解决:
  1.属于新建工程项目的无障碍建设经费一律实行与工程项目同步预算的办法解决;
  2.属于改造的工程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经费,按照“谁的项目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项目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筹措资金;
  3.属于开发或商业性的工程项目的无障碍建设经费,由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筹措;
  4.属于政府公益性质、扩建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由市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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