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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印发德宏州人事局、德宏州教育局《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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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云南省  
【发文字号】 德政发〔2008〕176号
【发布日期】 2008-07-01
【实施日期】 2008-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印发德宏州人事局、德宏州教育局《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人事局、德宏州教育局《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德人请(2008)10号)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今年和今后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和指导工作。今后如无新政策出台,我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仍按此指导意见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一日


德宏州人事局、德宏州教育局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教育部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德宏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意见:
  一、加强人事计划宏观管理,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
  继续加强人事计划宏观管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对高校毕业生的接收。要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积极稳妥地清退各类临时用工人员,为吸纳高校毕业生腾出岗位。
  加大人事计划调控力度,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渠道。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应首先和主要从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中解决。除指令性、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外,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其他人员。
  (一)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文件精神,在编制限额内,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严格按照2005年11月16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云人(2006)5号),并结合我州实际,采取考核、考试的方式招聘。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通过考核,对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允许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免试聘用为专业技术人员。招聘本科及以下学历的毕业生一律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特殊行业、特殊岗位需放宽条件招聘的,以州的当年招聘通知为准)。新任教师岗位面向具备所需教师岗位的教师资格和学科专业水平的高校毕业生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三)行政机关招聘工勤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四)考试招录过程中,同等条件下,遵循以下原则:
  1、本科毕业生优先于大专毕业生,大专毕业生优先于中专毕业生;
  2、州内生源优先于州外生源;
  3、当地五种世居少数民族优先于其他民族;
  4、大专及以下学历层次的州外生源,不再引进聘用。
  二、认真落实、完善各项优惠政策,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省委、省政府下发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06)11号)。各有关部门要把涉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研究好、宣传好、落实好,保证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不仅能看到政策优惠,也能享受到政策优惠,让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真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怀。
  认真组织实施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国家项目和地方项目、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程”等工作。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非公经济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落实好相关的政策,疏通毕业生到非公经济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渠道。进一步完善毕业生户口迁移、人事档案管理、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等政策,为毕业生到非公经济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方便,解决后顾之忧。
  (一)对到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与他们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让他们享受社会保障、工龄等方面的政策,切实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文件,享受政策优惠。
  (三)实行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制度。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建立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制度。求职登记应以毕业生生源所在地为主,凡离校后择业期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向生源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求职登记手续,享受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人事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服务。毕业生求职成功后,还可为其办理各种人事关系转接手续。要优先安排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他们提升就业能力,积极提供供需见面机会,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三、提高人事公共服务水平,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加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拓宽公共服务的领域,切实做好促进毕业生就业等公共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积极为毕业生通过市场就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要多渠道收集并及时发布有关毕业生供求信息,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登记、分析、反馈制度。改进和完善人才招聘形式,举办更多的专业性、行业性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和网上洽谈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的人事代理服务,为他们提供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接转、专业技术职称申报、社会保险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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