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京企业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事项的说明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在京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按照国家及我市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在京企业申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在京企业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专项的核准或备案,包括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或中央单位(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作为主管部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 二、基本流程 (一)中央单位作为主管部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所有在京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市发展改革委作为主管部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中央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到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具体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按《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行办法》(京政办发【2005】43号)执行。 (二)市发展改革委作为主管部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北京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我委主要依据《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5】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1.区(县)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的请示; 2.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3.送交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附送环保、节能等部门出具的相关必要审查意见;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供招标核准申请、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申报表等材料; 5.企业自有资金证明; 6.涉及基建的,需提供土地、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意见; 7.《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文件。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