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锡署办发〔2008〕93号
【发布日期】 2008-07-01
【实施日期】 2008-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8〕9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有关委、办、局: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牧区,改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4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经行署同意,现就全盟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盟行政公署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全盟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对全盟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进行初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处置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履行自治区金融办授予的其他相关职能。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盟内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人民银行盟内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要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三、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对于完善地方金融体系、缓解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旗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八年七月一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