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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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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江西省  
【发文字号】 赣财农[2008]107号
【发布日期】 2008-07-02
【实施日期】 2008-07-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和江西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2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财政部《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2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保留,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管护任务的认定、检查和验收等具体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补助对象: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的105元现金必须直接补助给原退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的现金补助,退耕农户自退自还的,直接补助给退耕户。退耕农户委托或转让他人管护的,由退耕农户与管护责任主体协商并签订管护合同,明确资金分配方式并落实管护责任。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第六条 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省林业厅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验收办法组织验收。
  第七条 对2006—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提供的验收结果核定,于2008年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提供的验收结果,从次年起逐年核定补助。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九条 补助资金纳入财政惠农政策“一卡通”发放,实行集中管理,一户一卡,一个存折发放。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必须对纳入“一卡通”补助对象进行全面清查、逐人逐户进行登记、审核和汇总造册,防止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情况发生,确保报送“一卡通”各项基础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发放前,要采取公示、公告等形式,明确退耕还林面积、补助资金的数额,加强退耕农户对补助资金的监督。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粮食补助资金,继续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和财政部等7部委《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继续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2]1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从2008年起,对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核查结果核拨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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