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机化管理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水稻机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水利、农业)局: 近年来,在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农机部门的共同努力,水稻机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极大地减轻了农民收获劳动强度,有效地解决了水稻收获季节劳动力不足的突出矛盾,有力地促进了农业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2008年水稻机收工作即将开始,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水稻机收工作,确保水稻机收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机收工作的领导 各级农机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水稻机收工作作为农业抗灾自救、恢复生产的重要措施,认真做好水稻机收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克服水稻机收中的各种困难,确保市政府下达的水稻机收目标任务的完成。今年是农口部门整合后的第一年,市农机办将在市农委的领导下,认真抓好水稻机收工作,由市农机办领导牵头成立3个水稻机收督导组,负责全市机收工作的协调、组织和督查指导工作。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组织机构,做好辖区内机收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确保水稻机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准备,确保机收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年度机收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准备,进一步做好水稻机收各项工作。 第一、要积极与辖区内机收的重点区域的乡镇政府联系,加强指导,将任务落实到乡镇、村、社。同时提前向农户宣传动员,搞好放水晾田,为开展机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机收组织、安全生产防范机制和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确保机收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第三、摸清辖区内机收重点区域道路状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整治完善,保证水稻机收通行的需要。 第四、做好本地联合收割机检修、年审和机手培训工作,办理好跨区机收作业证的发放和登记。 第五、各区县农机部门要进一步核实机收面积和机具配置情况,落实引机数量,极早主动与外地农机部门、机收组织和机手取得联系。 第六、要主动向外地机手通报水稻生长情况和开始机收时间,并通过重庆农机化信息网和中国农机化网及时发布机收动态信息。 三、努力实施,搞好机收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把机收工作作为全年农机工作的重点之一,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加强辖区内的机收作业的统筹协调,组织引导联合收割机有序合理流动。 第二、做好信息工作。各区县农机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农机信息服务中心(站、点),健全机收作业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为农户和机手提供种植面积、收获时间、计划引机数量、作业参考价格以及作业进度等机收作业信息。同时积极培育和扶持机收经纪人,规范机收服务市场。 第三、做好服务工作。一是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设立跨区机收作业接待服务站,公布联系方式和工作规范,掌握进入本辖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协调进入本辖区联合收割机的维修和配件、油料供应工作,做好接待和服务,保障外来机手的作业安全和合法权益。二是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设立跨区作业热线服务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受农民、机手的信息咨询和投诉。 第四、做好指导督查工作。机收工作开展期间,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派有关工作人员到实施机收的重点区域开展现场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全面掌握机收工作开展动态和开展指导工作。 第五,做好机收统计工作。各区县要认真做好信息资料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作业进度、跨区机收工作情况统计和机收工作总结。 四、密切配合,维护农机作业安全和市场秩序 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民安全意识。 第一,要针对水稻机收季节农机安全生产的特点,组织开展农机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预防农机事故发生,努力保障农机跨区作业安全。 第二,要密切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对农机跨区作业期间的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加强管理,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制止随意上路拦机、截机行为,依法打击敲诈、抢劫外地机手等犯罪行为。 第三,要与物价主管部门合作,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强化对农用燃油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囤积居奇、哄抬成品油价格,以及短缺数量、抬级抬价、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农业用油市场稳定和价格秩序。 第四,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农机跨区作业证发放管理规定,坚决贯彻免费发放的原则,严肃查处以培训费、服务费、中介费等各种名义搭车收费、变相收费行为。 五、加强宣传,营造农机跨区作业的舆论环境 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密切合作,认真组织策划农机跨区作业报道,捕捉新闻亮点,挖掘新闻题材,培育新的宣传亮点。要做到水稻机收时节“网上有消息,报纸上有文字,广播上有声音,电视上有图像”,大力宣传国家扶持农机跨区作业政策、农机跨区作业成效、新型农机跨区作业服务形式和先进典型经验,积极引导我市水稻跨区机收作业的发展。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