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采取户外广告临时控制措施的通知 东五环路、六环路通昌段、京承高速路、八达岭高速路等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采取户外广告临时控制措施的通告》精神,做好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户外广告控制工作,确保户外广告资源用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展示以及赞助企业的广告宣传,现将有关具体控制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2006年11月与我委签订的“户外单立柱广告设施经营权特许协议”第十条第10款的约定,各相关单位须无条件服从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户外广告控制要求,在2008年7月11日至2008年9月17日期间,将户外广告设施提供奥组委用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展示以及赞助企业的广告宣传。 二、请于2008年7月10日前撤除上述户外广告设施上的广告画面,如未能按时撤除广告画面的,我委将委托相关维护单位代为撤除,并自行处置该广告画面。 三、2008年9月18日起,请自行安排恢复广告发布工作。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
失效日期:2008-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