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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北京奥运会期间本市对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实行临时管控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上海市  
【发文字号】 沪消发〔2008〕162号
【发布日期】 2008-07-02
【实施日期】 2008-07-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北京奥运会期间本市对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实行临时管控工作的通知
(沪消发〔2008〕1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根据北京奥运会安保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本市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实行临时管控。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时管控时间、内容
  (一)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管控。自2008年7月1日至9月1日,本市范围内停止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并停止一切爆破作业。
  (二)烟花爆竹的管控。自2008年7月1日至9月1日,本市范围内停止烟花爆竹的运输、销售。
  (三)特殊情况处理。自2008年7月1日至9月1日,因特殊情况需要运输和从事爆破作业的,必须报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讲政治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克服麻痹思想。要加强单位内部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丢失被盗流入社会后带来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二)制订计划,落实措施。各爆破作业单位要对爆破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将现场剩余爆炸物品送奉贤仓库存放;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要将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撤柜,入库封存、停止销售;各烟花爆竹集装箱堆场单位要制订计划,积极督促相关单位将到沪的烟花爆竹离港。
  (三)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要将销售、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对辖区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销售、运输、储存单位的检查力度,特别要对爆破作业现场、烟花爆竹零售商店开展针对性检查,一经发现施工现场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等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处。同时,要加强信息收集,及时了解掌握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流向,确保安全。
  特此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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