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城市市级统筹区域(以下简称“城区”)各级各类学校(全日制市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及各类民办学校)就读、取得我市学籍、在户籍所在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我市城区户籍学生,经医保经办部门核准后可随同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按照未成年人缴费、补助标准执行。其中,政府补助资金对本市非城区户籍的,由市财政和户籍所在县(市)区财政按照5.5:4.5比例分担;对外市户籍的,由市财政承担。 二、为便于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凡在我市城区学校办理学生平安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的在校学生,保险期限截止到2008年6月末以前的,2008年首次参保登记时间为7月1日至7月31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半年收取,从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标准按全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金额的1/2计算,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减半;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全年的1/2收取,最高支付限额按全年的1/2执行。城区其他在校学生按原规定执行。 三、中、省属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暂不办理参保登记,待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四、城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每协助办理一名学生参保登记给予2元代办补助费,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一半;代办补助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核拨补助资金时,一并安排。 二○○八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