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中村旧村改造范围内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08〕63号
【发布日期】 2008-07-03
【实施日期】 2008-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中村旧村改造范围内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晋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
  加快城中村改造是推进城市化进程,优化城市环境,改善人民生活,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我市在推进城中村改造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为了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防止把城中村搞成半拉子工程,确保人民群众利益不受损害,现就城中村旧村改造范围内建设用地管理提出要求:
  城中村改造要坚持两个原则:坚持“先拆迁、先安置、后开发”的原则,坚持优先保证拆迁居民回迁住房的原则。
  建设单位要按照市规划局审核批准的城中村规划严格实施,不准突破国土部门核准的城中村改造用地指标。城中村改造在没有完成拆迁安置之前,不准开发建设商品用房。如确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通过拍卖城中村旧村改造范围内建设用地,解决拆迁安置资金的,其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部优先用于回迁居民的安置。
  城区政府、泽州县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城中村改造工作,并负总责。要在财政局设立城中村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专户,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拨付资金要有村委会申请,村两委的集体审核意见,村理财小组的意见,被拆迁户代表的意见,并列为村务公开事项及时向村民公布。对监管不力,不能保证拆迁居民按时回迁,造成群众上访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