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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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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浙江省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办〔2008〕131号
【发布日期】 2008-07-03
【实施日期】 2008-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是各级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于事故的抢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社会稳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领导的指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希认真贯彻落实。
  一、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局)是向省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教育、督促事故企业严格按《条例》要求,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简况。各市、县局要认真研究制订有效措施,确保接到企业或下级局事故报告后,能尽快向上级局报告符合《条例》要求的相关事故信息。
  对以下几类事故,市、县局必须在接到事故报告半小时内,向上级局电话报告并书面(传真)报告事故情况。
  1.初步确定为较大以上事故的;
  2.虽不属较大以上事故,但情况复杂,可能提高事故等级的事故;
  3.虽无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化工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4.死伤情况不明但可能造成多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以上各类事故,县级局在报告市级局的同时,可向省局直接报告。
  各市、县局上报的书面事故信息内容要符合《条例》第12条的规定和国家总局、省局具体要求,同时要提供事故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当事故情况有变化时,或前期报告不准确,应及时补报事故情况。
  二、做好事故信息的跟踪续报工作
  各市、县局接到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与抢险指挥部负责人密切联系,跟踪复核事故详情,及时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1.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事故每天至少1次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2.较大事故每2天至少1次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三、提高信息查核处置效率
  (一)信息查核
  1.省局相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要迅速跟踪、查核,并实时了解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
  2.相关业务处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与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业务对口处室联系,从专业角度核查事故细节,掌握救援进展情况,及时续报。
  (二)事故信息的处置
  1.接到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国家总局、省政府电话报告事故概况,然后根据事故基本情况、最新进展和省局领导的批示、意见,填写《事故报告单》,经省局领导签批后,及时报送。相关业务处室要按照局领导的部署赶赴事故现场,分头落实事故应对措施。
  2.接到较大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基本情况、最新进展和领导的批示、意见,填写《事故报告单》,经省局领导签批后,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3.对伤亡人员多、抢险救援任务重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较大事故,经省局领导同意,比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处置。
  4.对虽不属较大以上事故,但情况复杂,可能提高事故等级的事故;虽无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化工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死伤情况不明但可能造成多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比照较大事故处置。
  各市局可根据《条例》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局相关工作细则。
  省局事故快报值班电话:13588711788、0571-87053080
  传真:0571-87053040、87053072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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