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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7-03
【实施日期】 2008-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52号)和市“三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委《2008年上海“三农”工作要点》的工作要求,今年有关区县经委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已基本完成新建农家店214家的规划。为落实规划,现就继续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规划实施
  有关区县经委要督促承办企业严格按照上报新建农家店的规划进行实施。同时,要指导承办企业加强对新建农家店的布局,原则上要把布局的重点放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空白的行政村,特别是列为经济相对薄弱的行政村,避免重复布点,均衡布局,扩大标准化农家店的覆盖面。要在完成今年农家店布局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摸清空白行政村和经济薄弱村农家店设置的现状,为做好农家店新建规划和延伸发展,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二、切实落实承办企业责任
  今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大都为承办企业延续新建和改造的计划。目前,部分承办企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承担农家店建设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困难。有关区县经委要会同区县供销社等部门,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承办企业不擅自撤、散和责任到位,要进一步落实承办企业对所辖农家店统一商品采购、配送和日常管理的责任。区县经委对承办企业变更或在商品采购渠道、配送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市经委报告。
  三、加强农家店项目建设的质量和管理
  一是要严格按照标准。有关区县经委要检查督促承办企业严格按照《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两个标准进行项目建设和改造,并在年末按要求组织验收,确保农家店的质量。二是要毫不放松管理。有关区县经委要检查督促承办企业必须加强对已建农家店的日常管理,重点帮助农家店建立和完善购销台帐及POS系统,加强对农家店的巡店督查。三是要加强标识管理。有关区县经委对2007年已经完成验收的农家店,要指导和检查督促承办企业抓紧做好和完善商务部网上信息登录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使用的管理,对2005-2007年已经完成验收尚未悬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要按照标识使用管理的要求和权限,限期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否则作为自愿放弃。四是要推进“一网多用”。市、区经委要共同努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鼓励和支持农家店扩大经营范围,发展便民服务项目,提高农家店的经营能力,方便、满足农民生产和日常生活需求。
  四、整合资源,加强工作聚集
  区经委要主动加强与发改委、农委和民政等部门的联系,充分沟通有关部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社区建设中的举措。要指导承办企业在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中,做好与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村级为农综合服务站和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社会服务设施有关项目建设的结合和衔接,充分利用政策和资源,创造条件,完善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有关区县经委要主动加强与乡镇和村政府的沟通,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的优势,调动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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