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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加强犬只免疫和绝育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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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农发〔2008〕305号
【发布日期】 2008-07-04
【实施日期】 2008-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加强犬只免疫和绝育证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农业)局:
  近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养犬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渝价(2008)242号),明确规定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动物诊疗单位出据犬只免疫(绝育)证明。为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搞好养犬管理工作,规范犬只免疫(绝育)证的使用,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犬只狂犬病免疫(绝育)证式样
  为了便于管理,防止违规操作,我局统一制作了犬只免疫(绝育)证式样,现随文下发给你们(式样见附件),请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后发放到指定的动物诊疗单位使用。在新证未印制、下发使用前,可暂用现使用的《动物免疫证》代替,待新证使用后予以替换。犬只免疫(绝育)证的发放必须登记备案,以备检查。为了方便养犬人,犬只狂犬病免疫(绝育)证的使用年限定为10年。其制证费用按《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当按年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犬只管理、犬只狂犬病免疫等支出;一般管理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费用”。 为此各区县要尽快与当地的养犬管理牵头部门做好衔接工作,落实犬只狂犬病免疫(绝育)证的制证经费。
  二、犬只狂犬病免疫(绝育)证实行号码段管理
  免疫(绝育)证号共设8位阿拉伯数字和1位字母,前面三位为地区序号,001(渝中区)、002(江北区)、003(沙坪坝区)、004(南岸区)、005(九龙坡区)、006(大渡口区)、007(北碚区)、008(渝北区)、009(巴南区)、010(双桥区)、011(万州区)、012(万盛区)、013(黔江区)、014(涪陵区)、015(合川区)、016(长寿区)、017(江津区)、018(永川区)、019(綦江县)、020(潼南县)、021(铜梁县)、022(大足县)、023(荣昌县)、024(璧山县)、025(梁平县)、026(城口县)、027(南川区)、028(丰都县)、029(垫江县)、030(武隆县)、031(忠县)、032(开县)、033(云阳县)、034(奉节县)、035(巫山县)、036(巫溪县)、037(石柱县)、038(秀山县)、039(酉阳县)、040(彭水县)、041(高新区)、042(经开区)。第四位为字母Z或Y ,其中字母Z代表重点管理区,Y代表一般管理区,后面五位为免疫(绝育)的犬只序号。例如:石柱县重点管理区免疫(绝育)的第1只犬,其完整的免疫(绝育)证号为:037Z00001;石柱县一般管理区免疫(绝育)的第285只犬,其完整免疫(绝育)证号为:037Y00285,其他免疫(绝育)证号填写以此类推。
  三、加强对动物诊疗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动物诊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动物诊疗单位(指动物医院或诊所)实行“许可证”制度,严厉打击和取缔无证行医、违规行医以及非指定动物诊疗单位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绝育)活动等行为。
  (二)犬只狂犬病免疫(绝育)指定单位必须严肃纪律,加强管理,建立犬只狂犬病免疫(绝育)证领用,使用制度。严格做到一犬一证,详细记录免疫、绝育时间和所用疫苗种类、厂家、批号等。实施绝育、免疫注射的动物诊疗单位要加盖单位印章和兽医签名,对犬只每年进行一次免疫注射并登记备案。犬只狂犬病免疫(绝育)证不得收取养犬人费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病例档案制度和诊疗制度。严禁为养犬人开具虚假免疫(绝育)证明。 一旦发现违规操作,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八年七月四日

  附件:犬只狂犬病免疫(绝育)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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