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四日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建设厅、政府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宁夏银监局七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金管)字[2008]1号,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中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国家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报告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健全监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缴存使用政策,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为重点,堵塞监管漏洞,维护资金安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认真解决审计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切实落实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使住房公积金监督力度明显加强,违规违纪行为得到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增强,资金运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控高保低”政策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制度覆盖面加速扩大;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明显改进,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任务 1、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着重加强对2006年住房公积金审计调查、2007年住房公积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财政、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各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2、认真排查和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对违规发放和逾期个人住房贷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特别要加强贷后管理,努力降低贷款逾期率,防范资金风险。 3、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对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以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损害职工权益、危害资金安全的行为,要认真清理,坚决纠正;要积极推进在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维护非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缴交覆盖面;要严格执行“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对超限额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依法纳税;对部门和单位自行归集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要在8月底以前予以规范和收回;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办法,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畅通群众投诉渠道。 4、尽快完成中宁、海原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上划统管工作。根据建设厅等自治区7厅局《实施方案》精神,要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度,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下,海原、中宁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移交工作要在6月30日前全部完成。 5、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对违规发放贷款、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要认真整改。对拒不纠正、掩盖问题或造成资金严重损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方法步骤 (一)第一阶段(7月1日至5日):安排部署、宣传发动 1、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银监局、建设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卫支行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联络。 2、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3、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要广泛宣传这次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治理活动。各管理中心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或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第二阶段(7月6日至7月31日):自查自纠、边查边改 市公积金管委会要督促市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本方案要求,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要对照《条例》和公积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查找问题,重点对2006年、2007年公积金专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项检查,同时对2007年以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边查边改。对普遍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要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监管部门报告;对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报告。7月31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督查指导、重点推进 市监察局要明察暗访,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针对自查自纠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行动迟缓,整改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出撤换相关负责人的行政监督建议。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第四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完善制度、巩固成果 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市管理中心要注意总结、推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针对查找出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公积金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工作;市公积金管委会也要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强化监督措施;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巩固专项治理成果,真正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管权,逐步建立起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第五阶段(10月1日至10月30日):全面验收、总结通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报告。10月20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全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并召开专项治理总结会议,通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对工作行动迅速、自查自纠扎实、整改效果显著的单位给予表扬;对行动迟缓、自查自纠走过场、整改不利、敷衍应付的单位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10月30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政府纠风办。 四、几点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已经把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纳入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点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周密安排,把握进程,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密切协调配合,实行综合治理。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全面组织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各项措施,研究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并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利率执行情况的监管;审计部门要依法针对住房公积金突出问题进行审计,注意发现资金安全方面的问题;银监部门要强化对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监管,规范受委托银行的行为。 (三)立足解决问题,着眼长远建设。各单位在查处问题、分析原因的同时,要针对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工作,防范资金风险。要举一反三,把解决当前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制度,从源头上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中宁、海原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上划统管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配合,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按时完成此项工作。 (四)及时通报情况,强化工作指导。各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工作简报、信息专报和定期报告的方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区专项治理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压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