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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通信网络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08〕171号
【发布日期】 2008-07-04
【实施日期】 2008-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通信网络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
(汕府办〔2008〕1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过多年发展,我市通信网络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一个基础支撑平台,并将在我市新一轮大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最近一段时间,我市的通信网络建设却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是发生少数民众因受基站辐射危害健康等失实报道的误导,集体阻挠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甚至破坏通信基础设施的事件;二是出现多起破坏、盗卖通信网络设施的事件;三是在我市某些区域发生通信网络信号被非法干扰的事件,这些事件造成了巨大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极坏的社会影响。为尽快改变目前的不良状况,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进一步加强我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更好地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落实好相关工作。
  一、工作思路:
  以信息化立法为契机,加强政府引导,建立保护通信网络设施的长效机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营造保护通信网络设施、保障公众通信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具体措施:
  (一)加紧《汕头市信息化建设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制订工作,规范通信网络建设的管理。将通信基础设施做为继配电房、公厕、垃圾站之后的又一个公共设施,纳入市政规划统一进行规划管理。在住宅小区报建时,将通信用房与供水供电房一起纳入报建规划中,达到市容市貌美化和城市设施建设的统一布局,并以此来化解民众和建设单位之间的矛盾冲突,营造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汕头市信息化建设规定》目前市政府正在依法定程序组织制订中,实施细则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规划局、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二)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制止负面失实报道,正确引导舆论,营造保护通信网络设施、保障公众通信安全的社会氛围。在保护通信网络设施、保障公众通信安全方面,国务院已颁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明确对破坏公用通信设施的行为提高到刑事犯罪的层面。在通信信号辐射评测方面,国家卫生部关于《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环境评价《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在无线电设备管理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该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信息产业局、市法制局、市无委办、市公安局和各通信运营商共同负责,通过各种媒体、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宣传相关通信法律法规,开辟宣传活动月专栏,以破获的相关案件进行案例分析,以设备测评书为事实依据进行宣传教育,营造保护公用通信设施、保障公众通信安全的社会氛围。
  (三)打击非法干扰源。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无委办、市工商局等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和《汕头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规定》,对信号覆盖正常的区域,强制取缔业主私装的非法直放站;对信号覆盖弱的区域,强制业主将其非法直放站替换为由通信运营商免费提供的合法直放站。对生产、销售和安装非法直放站的厂家进行打击和取缔。
  (四)由通信运营商设立投诉热线,市民如发现破坏通信设施、违规收购非法通信设备、或有非法设置的直放站等情况,可立即向有关部门或通信运营商投诉。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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