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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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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农政发〔2008〕8号
【发布日期】 2008-07-04
【实施日期】 2008-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若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加强对浙江名牌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浙江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农产品是指经评选认定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浙江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 浙江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范围为本省范围内的种植业、畜牧业类的食用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
  第四条 浙江名牌农产品的发展实行"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机制。
  第五条 浙江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对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浙江省农业厅设立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科教处,具体负责浙江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在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评定工作。
  第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浙江名牌农产品的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浙江名牌农产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社团法人资格,法人注册地址在浙江省内;
  (二)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三)按照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
  (四)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五)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条 申请"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至少三年;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归申请人所有的产品注册商标;
  (四)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
  (五)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六)质量检验合格;
  (七)食用农产品应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认证之一,并在证书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
  (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省内,或使用省外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县及县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安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近三年内,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五)有其它不符合浙江名牌农产品申请条件的。

第四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评选浙江名牌农产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浙江名牌农产品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形成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上报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
  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查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形成当年度的浙江名牌农产品拟认定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对通过认定的浙江名牌农产品,由厅授予"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浙江名牌农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名牌农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在有效期内,浙江名牌农产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浙江名牌农产品"标志。
  第十六条 对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实行质量监测制度。获证申请人每年应当向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由获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浙江名牌农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七条 浙江名牌农产品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注销其浙江名牌农产品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浙江名牌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三)扩大"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四)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消费者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未获得或被撤销"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农产品,不得使用"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与标志。
  第十九条 从事浙江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选认定工作,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
  凡因滥用职权未构成犯罪的,建议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浙江名牌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由省农业厅统一设计与制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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