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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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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山东省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8〕40号
【发布日期】 2008-07-04
【实施日期】 2008-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全省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踊跃捐款捐物支援灾区,为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提供了大量资金和物资。为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以及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捐赠款物包括:全省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收的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的各类资金物资和各级组织部门接收的特殊党费。
  二、严格遵循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捐赠,不得摊派。救灾募捐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二)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5月12日后全省各地所接收的捐赠款物,除有明确捐赠意愿的要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以外,要全部用于支援四川省北川县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三)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根据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实际需要,在省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合理安排,有效使用。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救灾捐赠款物的安全。
  三、规范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保证捐赠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可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接收的各类捐赠资金及各级组织部门接收的特殊党费,集中到各级民政部门开设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专户,按照规划安排使用;募集的救灾物资,由民政部门统一调拨使用。
  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各级民政部门通过财政汇缴专户接收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加强规划引导,合理有效使用救灾捐赠款物
  捐赠资金使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要求。
  全省接收的捐赠资金,由省政府按照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我省对口援建三年规划,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协商安排使用。为保障捐赠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在省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民政厅、财政厅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研究提出捐赠资金总体安排意见,加强指导协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支援灾区抗震救灾需要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尽快提出非定向捐赠资金使用意见,报省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安排使用。
  在统筹安排各类捐赠资金时,对有明确捐赠意向的,要按捐赠人意向安排使用;对重复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要按照规划要求,在与捐赠人协商后调整使用。非定向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民生项目,同时兼顾地区之间、项目之间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基本均衡。安排捐赠资金遵循以下顺序:一是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二是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备;三是对特困群众、“两孤一残”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生活补助;四是农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募基金会接收的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增加本机构的原始基金,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五、完善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救灾捐赠工作透明度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工作,按照捐赠人意愿,分清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款物。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捐赠信息统计制度,定期统计和报告捐赠款物来源、规模、捐赠者意愿等情况,及时公开发布。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及时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报民政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救灾捐赠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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