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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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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国开办发(2008)58号
【发布日期】 2008-07-04
【实施日期】 2008-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关于支持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国开办发(2008)58号


参与定点扶贫工作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波及四川、甘肃、陕西等多个省市,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基础设施严重损毁,大批群众因灾返贫。重灾区多数是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目前,抗震救灾工作已进入灾后恢复重建的关键阶段。党中央、国务院对对口支援灾后重建工作做出了明确的安排和部署,并要求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强调灾后恢复重建与扶贫开发工作相结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灾后重建工作的部署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对灾区定点县的支持力度
  对于定点帮扶县在地震灾区的有关单位,要把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定点扶贫工作的重点,深入灾区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灾区具体情况,了解当地群众特别是贫困农户的实际困难和需求,有针对性的提出帮扶措施。要充分发挥在灾区工作的扶贫挂职干部的作用,切实关心他们的生活,支持他们的工作。要根据灾后重建工作的具体需求,调整帮扶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大资金、项目和政策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定点县搞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结合部门特点和行业优势,积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参加定点扶贫工作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灾后恢复重建的统一部署和规划,充分发挥部门特点和行业优势,各尽所能,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受灾贫困地区搞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为灾区所办实事,多作贡献。
  三、加强定点扶贫系统参与灾后重建工作的情况沟通
  在前一阶段的抗震救灾工作中,各单位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涌现出了许多先进事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单位要加强灾后重建工作的情况沟通和经验交流,要及时了解、反映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做好宣传工作,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办。
  联 系 人:王春燕
  联系方式:010-64193096,64193055(传真)

专此通知。
二OO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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