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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我省公路客运继续实行油运价格联动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陕西省  
【发文字号】 陕价发明电〔2008〕9号
【发布日期】 2008-07-05
【实施日期】 2008-07-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我省公路客运继续实行油运价格联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交通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五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发改电(2008)217号)精神,为积极疏导成品油调价对我省公路客运的成本影响,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采取油运价格联动措施。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客运继续实行油运价格联动
  我省公路客运继续实行油运价格联动,具体方案仍按陕价经发(2006)9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这次油价每吨提高1000元,燃油附加费按营运里程每百公里每票在原基础上可加收1.00元执行。加收的燃油附加费应与票价分项目打印出票;使用定额票据的客运站,应在票据上加盖燃油附加费字样的专用章。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不得加收运输管理费和客运代理费。
  二、加强客运市场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测和检查,根据各地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从严控制新增运力,保持运输市场供求的基本平衡。继续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努力保持交通运输市场的稳定。加强对成品油供应、价格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7月7日起执行。各市、县接到通知后要尽快落实。其它规定仍按陕价经发(2006)9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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