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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社会保险关系在省社保局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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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劳社就[2008]29号
【发布日期】 2008-07-06
【实施日期】 2008-07-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社会保险关系在省社保局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段时间,陆续有参保人员反映,原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其社会保险关系在省社保局接续,自己在原籍灵活就业时,在当地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问题。为落实就业政策,维护下岗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现就做好上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中“将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再就业资金解决”的精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确保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二、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不管是否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不管其社会保险关系在省社保局还是在当地接续,其社会保险补贴工作都统一由当地进行管理,灵活就业的身份由当地认定。
  三、按照当地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对原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凭省社保局出具的缴费证明,由当地核实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按照当地的操作办法和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要严格把关,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沟通。

二00八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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