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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温瑞塘河沿线工业污染源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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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其他机构  浙江省  
【发文字号】 温政办〔2008〕102 号
【发布日期】 2008-07-07
【实施日期】 2008-07-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温瑞塘河沿线工业污染源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动员大会精神,按照标本兼治、建管并重、综合治理、整体推进的整治战略和“属地为主,条块配合,职责一体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温瑞塘河沿线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确保辖区内工业企业(温瑞塘河水网涉及区域)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从源头上控制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有效改善温瑞塘河水质。
  二、基本要求
  针对温瑞塘河污染现状,根据“整治规范一批、关停转产一批、打击取缔一批”的整治原则,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一)实施“阳光排放”工程。向温瑞塘河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设立标准化排放口。到2008年年底,日排放化学需氧量10千克(不含生活污水)或日排放污水15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必须在其标准化排放口安装流量计、视频监控等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便于监督。
  (二)加快工业企业的“截污纳管”工作。到2009年年底,向温瑞塘河排放污水的造纸、化工、印染、制革(包括合成革)、食品、酿造等行业必须将排放的污水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对逾期未能完成的,当地政府应予以搬迁、关闭或转产转业;如确属区域管网不完善而无法纳管的,削减相关区域排污总量。
  (三)加大电镀企业入园的力度。各地在抓紧建设电镀园区的同时,要尽快督促电镀企业入园生产。到2009年年底,未能进入园区生产的电镀企业,除少数选址合理、规模较大并经环保部门批准保留的外,一律予以关停。
  (四)坚决取缔非法加工点。继续加强对废塑料洗涤、小化工、小制革、小造纸、小电镀(包括酸洗、发黑、磷化等)等非法加工点的取缔力度,保持高压打击态势,防止回潮。
  (五)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到2008年年底,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从2009年起,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停。
  三、整治措施
  (一)摸清底数,加强动态控制。各地应结合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针对本地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抽调业务骨干深入开展调查摸底。特别要查清重点区域、行业的污染源数量、生产规模、排污量和治理现状,认真研究分析排污总量动态变化趋势及水质变化情况,制定详细的整治工作实施细则,提出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地于2008年7月底前将向温瑞塘河排放污水的企业名单汇总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强化监管,确保成效。各地应切实加强对涉河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加密监督检查频次,从严从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企业,一经查实,一律予以停产整顿;对多次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责令关闭。市环保局要继续开展全市污染源“飞行监测”工作,2008年各地市级“飞行监测”达标率要在80%以上。
  (三)加强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情况。各地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温瑞塘河水质监测工作,提高监测频次。水质监测至少每2个月进行一次,数据应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掌握塘河的水质变化动态,并及时将有关数据提供给相关部门,便于协同分析塘河水质变化情况,研究对策和措施。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园林、水利、农业、环保、城管执法、工商、电力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推进温瑞塘河沿线工业污染源专项整治工作。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先进,曝光落后,提高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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