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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资金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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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皖扶办字〔2008〕26号
【发布日期】 2008-07-07
【实施日期】 2008-07-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资金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县(区)扶贫办、纠风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宗教局):
  现将《安徽省扶贫资金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纠风办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安徽省扶贫资金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关于对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和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我省扶贫资金管理水平和扶贫成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
  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直接关系到贫困地区的发展和贫困群众温饱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开展专项治理,是解决目前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做好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切实纠正和查处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管理使用规章更加完善、管理使用程序更加规范、管理使用机制更加健全,确保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有效。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原则
  (一)范围。对30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17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县,以及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其它单位, 2005年至2007年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监管情况进行专项治理。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本次专项治理要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违规违纪行为:
  1、擅自改变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
  2、违反规定改变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
  3、未及时拨付扶贫资金或履行项目报账,造成资金滞留或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益;
  4、违反扶贫资金分配、拨付和扶贫项目立项、审批的程序;
  5、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骗取扶贫资金。
  (三)专项治理的原则。本次专项治理采取以下原则:
  1、各县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2、项目检查与资金检查相结合;
  3、监督检查与加强整改相结合;
  4、总结经验教训与完善管理相结合。
  三、专项治理的时间安排
  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6月开始,到12月结束。分组织动员、实施检查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时间为2008年6月。省扶贫、纠风、财政、发展改革、民委等部门按照国家五部委办的通知精神,分别研究制定本部门的专项治理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工作,明确专项治理任务和要求。各相关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抓好自查自纠工作,切实把扶贫资金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施检查阶段。时间为2008年7月至10月。检查的方式:一是自查自纠。由县(区)扶贫办牵头,组织纠风、财政、发展改革、民委等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查重点,开展全面自查,并发挥当地审计部门的作用,以提高专项治理的成效。采取边自查边整改、边整改边提高的方法,不断完善扶贫资金监管措施。县(区)纠风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和民委(宗教局)要于2008年8月中旬,将专项治理书面总结(包括电子版)分别报省有关部门;县(区)扶贫办将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汇总,于2008年8月中旬报省扶贫办。二是联合抽查。由省扶贫办、纠风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和民委联合组成五个检查组,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和面上县进行抽查,每个检查组抽查2-3个县(区)(具体抽查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三是迎接国家五部委办重点抽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和民委对2005-2007年间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要进行认真总结,9月中旬报省扶贫办;省扶贫办将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汇报材料,并牵头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2008年11月至12月。省扶贫办、纠风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和民委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同时提出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监管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省五部门按照要求将书面总结(包括电子版)分别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省扶贫办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汇总,由省五部门联合报告省政府和省纪委。省五部门将专项治理情况通报全省,对好的典型予以表扬,对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或部门予以批评。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关于对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和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和部署,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项治理工作班子。具体检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充分利用各部门自身监督检查力量,也可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更要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协调其他部门统一行动,组织开展重点抽查,总结分析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的经验,研究提出加强和完善监管措施的政策建议。
  纠风部门负责对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地在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纠风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查促纠,针对危害资金安全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贪污、骗取、截留、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行为,特别是由此引起群众群体性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事)件。
  财政部门重点检查扶贫资金是否符合投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以工代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治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研究提出完善监管措施的政策建议。
  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治理,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完善监管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整改,完善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扶贫资金监管的专项治理,不仅要梳理档案资料,清查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更 认真整改。在调查研究和专项治理过程中,要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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