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市电力局,各县(市、区)供电局及相关发电企业: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等事项的通知》(浙价电[2008]2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调整为0.5212元(含税价),具体企业名单见附表一。 二、经权限部门认定的非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其上网电价在认定有效期内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042元,调整后的企业上网电价见附表二。未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其上网电价统一按每千瓦时0.50元执行。 三、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燃煤发电机组为48500千瓦,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为24500千瓦,根据一厂一价原则,其上网平均价每千瓦时为0.5310元。 四、以上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