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保障我省灾后重建建材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陕西省  
【发文字号】 陕价经发〔2008〕100号
【发布日期】 2008-07-08
【实施日期】 2008-07-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保障我省灾后重建建材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
  为保障我省灾区灾后重建建材的生产和供应,防止价格不合理上涨,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192号)精神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省政府确定的灾后重建区域和期限内,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我省灾区重建建材的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二○○八年七月八日


  一、积极鼓励省内建材生产企业全力支持我省灾区重建工作
  1、省内生产的钢材、水泥、木材、玻璃等建材要优先满足省内灾后重建的需要。砖、瓦、砂、石等生产企业要开足马力,加快生产,并尽可能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量,满足灾后重建的需求。
  2、灾区为满足灾后重建新开办或需扩大生产规模的砖、瓦、砂、石等建材生产企业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从简从快的原则,及时予以办理。
  3、国土资源部门对扩大建材生产需要的临时用地,免收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到期后,由用地企业按国家规定恢复土地原貌。
  4、为进一步降低砖、瓦、砂、石等建材的生产成本,在政府规定的灾后重建期限内,对灾区砖、瓦、砂、石生产企业,水利部门免收水资源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环保部门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减免我省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8)76号)规定执行。
  二、全力支持省内外建材经销企业参与我省灾区重建建材供应保障工作
  1、对调入灾区的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等灾后重建物资,各有关职能部门除从简从快办理有关手续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免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工商部门免收各类管理费用。
  2、交通部门应加快灾区毁损道路修复,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为灾区重建提供道路畅通保障;运输建材车辆经过治超检测站、公路收费站,应优先检测、优先交费、优先通行。
  灾区农用车辆运输砖、瓦、砂、石等灾后重建建材,农机部门免收农机服务费。
  3、在灾后重建期间,公安交警、公路路政部门对向我省灾区运输重建物资的违章车辆,要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予经济处罚。
  三、切实加强灾区重建物资的价格监管
  各地物价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对灾区重建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灾后重建物资的“保供稳价”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等方式,保持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的基本稳定,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要加大对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趁灾后重建之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