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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市政办发〔2008〕51号
【发布日期】 2008-07-08
【实施日期】 2008-07-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推进我市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问题,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其他用工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应当依法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未全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包括参加人民保险公司经办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其参保期间被“漏保”职工目前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企业统一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对应期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包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企业尚存或改制、改组职工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企业持职工档案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相关手续;企业已不存在或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个人委托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持职工档案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相关手续。
  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7年9月底前,按对应期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1997年10月以后,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缴费办法补缴。
  四、离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再就业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本人委托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持本人档案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相关手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7年9月底前,按对应期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1997年10月以后,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缴费办法补缴。
  五、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未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可申请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对应期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1992年7月前原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六、对户籍由农村转为城镇后从事自由职业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应组织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下乡的城镇知青,未回城就地“农转非”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从1992年7月起按对应期城镇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7年10月以后,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其中,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对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认定意见》(辽地税发(2001)166号)规定条件,不再具备缴费能力的企业,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期间,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城镇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九、企业职工在企业参保期间中断缴费,解除劳动关系后转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委托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办理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7年9月底前中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对应期企业职工缴费标准执行;1997年10月以后,按对应期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标准执行。
  十、取得城镇个体工商、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临时性劳务、服务协议的农民工,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在生产(工作)岗位长期使用的农民合同工,应随同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于要求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间限于2001年7月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后。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返乡后又重新到城镇就业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返乡期间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十一、凡在我市城镇就业的外埠人员(包括农民工),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我市参保的外埠人员,在原籍或外地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在我市参保的外埠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到异地就业的,可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二、凡按本意见参保并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课征滞纳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200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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