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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5.12汶川地震”遇难人员家庭发放抚慰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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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08〕88号
【发布日期】 2008-07-08
【实施日期】 2008-07-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5.12汶川地震”遇难人员家庭发放抚慰金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8〕88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会议纪要》的公文处理单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对具有本市户籍的“5.12汶川地震”因灾死亡人员的家庭,按照每位遇难者10000元的标准发放抚慰金(含国务院会议确定的5000元抚慰金),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专项核拨。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抚慰金的发放,并会同街镇对遇难家庭做好安抚工作。
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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