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淄博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等印章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淄博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更名为淄博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并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5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淄政发(2008)13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淄博市申报发行治污减排专项债券工作领导小组等3个临时机构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72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淄博市能源领导小组等3个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6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56号)等文件,现制发“淄博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淄博市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淄博赛区组织委员会”、 “淄博市玉米秸秆全面禁烧和转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淄博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等5枚印章。上述印章从即日起启用。 原“淄博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印章同时作废。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八日 附:印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