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锦州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的发展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决定开展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确保此次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锦州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要在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中开展,同时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党群部门及中省直有关单位同时参与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年检项目的申报和清理工作。 (二)目标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可设可不设的许可事项不设,可批可不批的审批项目不批,对无明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审批项目坚决取消。 二、改革的工作标准 (一)取消或调整的项目 1.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许可类项目; 2.法律、法规修订或废止后应取消、调整和国务院部门和省政府部门已取消、调整的项目; 3.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项目; 4.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世贸组织规则的项目; 5.企业或社会可自主管理以及通过加强日常监管或强化事后管理等新措施可替代的项目; 6.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项目; 7.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项目; 8.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文件和省政府部门文件设定的项目; 9.许可(审批)机关为国务院部门或省政府部门,没有明确要求市政府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 (二)下放的项目 1.国务院、省政府明确下放给县(市)区政府的项目; 2.可由县(市)区政府自主管理的项目; 3.市、县(市)区均可实施审批的项目。 (三)不列入审批事项的项目 1.技术(等级)评定、鉴定或评选,评奖类项目; 2.属于日常管理的环节性、程序性和手续性项目; 3.临时性、一次性和事后告知性项目; 4.无社会性的涉外、涉军或涉密项目。 三、规范管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一)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制定明确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具体操作规程,减少审批的随意性。 (二)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改进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实现集中审批。明确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并在市集中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予以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方便群众,真正实现审批阳光运行。充分发挥好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 四、审核新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 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行审核。相关部门要填写《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并提供设定依据报送市审批办。由市审批办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施行。 五、实施步骤 改革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于2008年10月末结束。 (一)全面清理阶段。(7月20日—8月20日)对有关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由部门逐项分析其设立的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填写《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对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项目,填写《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将上述表格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于2008年8月20日前送市审批办。新设立的项目还要提供设定依据复印件。 (二)论证审核阶段。(8月21日—9月20日)由市审批办组织相关部门、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拟保留、取消或调整意见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三)协商处理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市审批办就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分别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四)审议公布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市审批办将审核意见提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改善宏观调控、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要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承担此项任务,确保这项工作按期限、高质量地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