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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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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劳社就发〔2008〕134号
【发布日期】 2008-07-09
【实施日期】 2008-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的精神,结合《关于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50号)执行以来的情况,现就调整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高失业率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由区县负担10% ,失业保险基金负担90% ,调整为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二、将高失业率地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专项补贴比例,由区县负担1/3,失业保险基金负担2/3,调整为区县负担20%,失业保险基金负担80%。
  对安置高失业率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区县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将专项补贴比例由安置区县负担1/3,失业保险基金负担2/3,调整为安置区县负担20%,失业保险基金负担80%。
  三、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高失业率地区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按照 30% 的比例,定期和不定期对用款单位和个人进行抽查。对于骗取、冒领资金的,按规定追回全部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享受高失业率地区扶持政策的区(县),其投入促进就业资金规模不得减少,并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促进就业项目,调整资金使用方向,促进更多的本地区城乡劳动力就业。
  五、本通知自 2008 年7月1日起执行。
  六、有关文件条款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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