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努力防范和化解环境不稳定因素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全市环境质量稳中有升,环境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环境信访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没有发生大的环境安全事故和因环保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但是,由于绍兴产业结构中印染、化工、医药、酿造等污染行业占有一定比重,环境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仍然比较突出,一旦处置不当,容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根据今年6月28日全国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认真防范和化解环境不稳定因素作出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环境不稳定因素化解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环境不稳定因素化解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充分认识化解环境不稳定因素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完善切实有效的环保隐患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各类环境不稳定因素,有效预防重大污染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突出重点,积极开展环境不稳定因素摸排。要密切关注社会舆情,把握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问题。对平时环境信访多,环境事件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要切实加大摸排力度,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环保隐患报告和责任化解制度的通知》(绍政办发(2006)218号)精神,定期报送本区域内环保隐患。 三、明确责任,限期化解环境不稳定因素。对已经摸排出的不稳定因素,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管辖及职责分工要求切实担负起化解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做到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限期化解。建立和落实化解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明确环境不稳定因素的化解内容、要求和责任,特别是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对摸排出的重点问题,要实行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领导“包案”制度,由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领导牵头调查处理。 四、未雨绸缪,妥善处理好厂村、厂群关系。要进一步畅通环境违法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厂村、厂群关系紧张的企业,要指导督促企业与周边群众加强沟通,做好解释工作。要把厂村、厂群关系和谐作为重点工作,列入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的岗位目标责任。对环保先进企业进行表彰,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曝光。 五、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大环保监管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发布水质及大气监测数据,对本区域内的主要河道水质、城区空气质量进行监控,从数据中发现污染苗头,采取必要的手段、措施将环境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继续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充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自动监控作用。建立环境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应急方案,加强应急演练。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