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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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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  
【发文字号】 舟政发(2008)44号
【发布日期】 2008-07-09
【实施日期】 2008-07-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卫生强市建设,切实提高全市人民的健康水平,保证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总体目标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舟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舟山市卫生强市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纲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工作以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乡镇、街道卫生发展水平及人群健康状况,建立起有效的卫生强市、卫生强县(区)建设实施载体和工作推进机制,促进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第三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在全市的建制乡镇和街道中考核评选。
  第四条 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考核管理机构)。市考核管理机构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按照《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标准》(以下简称《强镇标准》)进行。
  第六条 主要考核内容:
  (一)基本要求,包括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主要环境卫生、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等方面。
  (二)卫生事业发展水平,包括居民健康水平、医疗保健水平、公共卫生安全、卫生科技培训和信息化工作等方面。
  (三)卫生资源配置状况,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等方面。
  (四)综合保障水平,包括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及考核推进机制等方面。
  (五)卫生管理水平,包括卫生管理体制、卫生行政能力、主要卫生管理指标等方面。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八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的考核总分为1000分。凡申报参加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的,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且对照标准自评分不低于900分(含900分)。
  第九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的考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申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政府提出考核申请,并附自评报告;
  (二)经县(区)政府初评合格后,向市政府提出考核申请,并附初评报告;
  (三)普陀山镇、临城街道向当地管委会申请,由管委会初评合格后,向市政府提出考核申请;
  (四)受市政府委托,市考核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考核组,对申报乡镇(街道)进行实地考核;
  (五)对考核后符合规定标准的乡镇(街道),在市级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卫生强镇(乡、街道)”,并给予表彰。
  第十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实行动态管理,每隔两年复核一次。合格的继续保留称号;不合格的,市政府将视情予以预警或取消荣誉称号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强镇(乡、街道)建设标准》及考核评分细则。
  第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卫生事业发展和卫生强镇(乡、街道)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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