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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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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08〕68号
【发布日期】 2008-07-09
【实施日期】 2008-07-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为加大污水处理力度,确保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行,促进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实行“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政策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0号)精神,经市政府2008年6月19日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
  从2008年7月份起,我市按用水类别开征城镇用水污水处理费,对污水处理厂已正式运行的县(市),按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50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每立方米0.70元,企业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1元。对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不具备运行条件的县(市),居民生活用水暂缓征收。农村人畜饮水不征收污水处理费。各县(市)具体开征时间和征收范围由市物价局核准后执行。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力度
  污水处理费市城区按现行征收体制,由供水公司收水费时一并代收,使用自备井的由市节水办负责征收,市节水办要保证征收率达到90%以上。各县(市)征收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费用标准
  为了保障污水处理企业健康良性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4)49号)规定:“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用标准按污水处理能力和生产成本核定,在3年过渡期内,按每个污水处理厂实际情况单独核定污水处理费结算标准,过渡期后,按照相同处理工艺、相同规模的不同污水处理厂的社会平均成本核定”。具体标准由各县(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财政部门测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实行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政策。
  各县市政府要根据污水处理企业的水处理能力,水质状况以及相应的用途,本着补偿成本、合理盈利、适当低于自来水价格的原则,确定再生水价格。各县市政府要鼓励各种洗车、市政、园林、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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