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的通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就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 自通告公布之日起,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武昌区、汉阳区、青山区、东西湖区、汉南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其他粘土砖。自2008年12月31日起,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其他粘土砖; 自2009年12月31日起,洪山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其他粘土砖; 自2010年12月31日起,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其他粘土砖。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颁发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颁发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产品予以检测。 四、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要制订计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确保本辖区粘土砖生产企业到期一律关闭或者转产。对已到禁止生产日期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年检,并督促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对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年检,并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生产单位生产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占用耕地、毁田取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粘土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粘土砖,并处以违法销售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对占道经营粘土砖的,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使用粘土砖的,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各区(开发区、风景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的管理力度。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工商、质监、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在执法中发现应当由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 七、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工作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各区(开发区、风景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八、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的管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