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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产养殖业和涉渔休闲业防台减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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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海渔业〔2008〕17号
【发布日期】 2008-07-10
【实施日期】 2008-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产养殖业和涉渔休闲业防台减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了切实做好水产养殖业、涉渔休闲业的防台减灾工作,我局制订了《浙江省水产养殖业和涉渔休闲业防台减灾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本指导意见,并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做好水产养殖业和涉渔休闲业防台减灾工作。
二○○八年七月十日

浙江省水产养殖业和涉渔休闲业防台减灾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台风特点及规律,防台减灾工作分为发布台风消息、发布台风警报、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台风警报解除等四个阶段。为切实做好我省水产养殖业和涉渔休闲业防台减灾工作,全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下,针对台风发展演变的不同阶段,参照本指导意见,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指导水产养殖业和涉渔休闲业做好防台减灾工作,通过充分有备的事先防范和合理有序的事后应对,尽量减少台风对水产养殖和涉渔休闲业带来的危害和损失。
  一、发布台风消息阶段
  (一)工作措施:
  1、省、市、县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启动防台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构一名领导到岗指挥;
  2、落实专门值班人员,密切关注台风动向,保持通信顺畅,随时上报下达各种信息,并准备好交通、野外通信工具;
  3、通过各种途径,按管理层级,及时将台风信息通报至每个水产养殖单位(户)及和涉渔休闲业经营单位,要求做好防台前期准备;
  4、各级特别是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村(社区)对重点水产养殖区域和涉渔休闲业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指导从业者做好防台准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水产养殖和涉渔休闲业从业者应遵守的事项:
  1、及时收听台风消息,接收地主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乡镇、村(社区)的通知等各种信息;
  2、服从各级对防台工作的安排,做好防台前期准备工作;
  3、给各种通信工具充足电量,以备应急之用。
  二、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一)工作措施:
  1、各级渔业防台指挥机构领导上岗到位,及时召开防台应急工作会议,具体部署水产养殖及涉渔休闲业防台各项工作;
  2、渔业防台指挥机构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了解、掌握气象信息、水产养殖人员撤离准备、水产养殖及涉渔休闲业主防台措施落实等情况;
  3、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乡镇、村(社区)和水产养殖单位(户)、涉渔休闲业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台工作,确保将台风信息及时传达到位;
  4、协助各级政府督促涉渔休闲业经营单位停止对外营业,及时疏散游客;
  5、指导各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做好水产养殖、涉渔休闲业设施加固,并着手产品抢收、物资转移、人员撤离等工作;
  6、做好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撤离的准备工作;
  7、提醒从业者注意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二)相关从业者应遵守的事项:
  1、及时收听台风动向、气象和海洋预报,与乡镇或村(社区)保持联系;
  2、涉渔休闲业所有水上经营活动应全部停止,积极做好游客和从业人员撤离、产品抢收、物资转移等相关工作;
  3、检查水产养殖和涉渔休闲业设施,加固网箱、筏架、管理房等,沉降式网箱按操作要求下沉,提前起捕已达到上市规格的水产养殖产品。
  三、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一)工作措施:
  1、各级渔业防台指挥机构领导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掌握气象信息、海洋水文信息和水产养殖、涉渔休闲业从业人员撤离等情况;
  2、渔业防台指挥机构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专人定时了解、统计人员撤离等信息,进一步检查水产养殖和涉渔休闲业防台情况,并逐级上报;
  3、组织、协调救援力量,应对人员撤离、物资转移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4、协助各级政府做好水产养殖、涉渔休闲业从业人员组织撤离转移工作,防止已转移人员擅自返回养殖场;
  5、提醒从业者注意做好防火、防盗相关工作。
  (二)相关从业者应遵守的事项:
  1、及时收听台风动向、气象和海洋预报;
  2、做好水产养殖产品抢收、物资转移、人员撤离、上岸等相关工作;
  3、风力12级以上的台风,台风中心预计经过的区域,所有水产养殖和涉渔休闲业从业人员应全部撤离到安全地带;强台风及超强台风中心附近的区域,当风力可能达到12级及以上的,水产养殖和涉渔休闲业从业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带。
  四、台风警报解除阶段
  (一)工作措施:
  1、告知水产养殖单位(户)和涉渔休闲业经营者台风警报已解除的消息;
  2、迅速收集汇总整理、并逐级上报水产养殖和涉渔休闲业受灾情况;
  3、指导各级做好水产养殖、涉渔休闲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4、做好水产种苗、鱼药等养殖救灾物资的组织调剂工作;
  5、组织开展灾后鱼病防疫工作。
  (二)相关从业者应遵守的事项:
  1、检查各类设施和产品的损失情况;
  2、检修养殖及休闲设施设备,开展自救重建工作;涉渔休闲业经营单位须在确保设施、设备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才能恢复经营;
  3、做好水产养殖灾后病害防治,及时捞出水体中的死鱼、死蟹等,并作无害处理,避免疾病传播;
  4、补放苗种。对损失严重的,在对养殖设施修复、消毒后,及时补放苗种,尽快恢复生产;
  5、加强生产管理,科学投喂。特别是围塘养殖要密切注意观察水色变化,检测水体的溶氧状况,及时采取补水换水、使用水质改良剂和微生态制剂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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