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缓解市区交通拥堵,方便市民出行,促进“和谐交通”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5 ) 46 号)、建设部等4 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建城( 2006 ) 288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07 ) 87 号),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和政府城市建设投资计划。要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缴纳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应主要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占城市建设资金支出的比例应保持在5 %以上。 (二)建立规范的财政辛}· 贴和补偿制度。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物价等部门,建立规范的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核算,测定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等额的补贴和补偿。辛卜贴资金要于当年足额拨付到位。 (三)科学合理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要在兼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充分利用价格机制吸引客流,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免缴运营车辆年检费、过桥(路)费、运营车辆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运管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 (五)城市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优惠乘车,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免费乘车,享受免费或优惠乘车者须持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联署签发的有效证件乘车。享受优惠和免费乘车者在办理乘车证之前需经有关部门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六、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市场监管 (一)全面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6 号),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特许经营制度。对获取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明确其责任和义务。严禁拍卖、无限期出让、重复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与公共交通企业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协议》 ,并加强监管。 (二)严格市场监督检查。要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监管体系,对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公用事业、公安和交通等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危害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严厉打击非公交客运车辆抢靠公交站点和公交线路行为,确保公交车辆正常的营运秩序。 (三)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方向,加大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和行车秩序,真正做到诚信经营、安全运营、文明行车。 七、维护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好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为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保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队伍稳定。 八、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保证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成立平顶山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监督、指导本意见各项措施的组织实施,确保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任务、目标的全面落实。 市城市规划部门要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并结合城市发展状况,及时完善发展规划;市公用事业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精细化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补贴补偿机制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审计和评价制度;物价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管理机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听证制度;公安部门要研究设置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优先道和城市公共交通优先信号系统,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土地供应政策,按照《划拨用地目录》 (国土资源部令第9 号)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劳动收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市政府定期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各自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