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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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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8〕30号
【发布日期】 2008-07-10
【实施日期】 2008-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道路安全与畅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2008年7月15日至2008年9月20日期间,进一步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海路、正阳关路、东海路(太平角六路—麦岛路)以南区域7时至21时禁止大型客车通行(公交车和持有通行证的单位班车除外)。
  二、上述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停车场有空闲停车位的,应当对外提供停车服务,并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挥。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临时停车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后,可以按照规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
  三、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的,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难以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执勤交警应当协助救援。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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