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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度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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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深劳社规〔2008〕20号
【发布日期】
2008-07-10
【实施日期】
2008-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度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2007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为850元,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我市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680元。宝安、龙岗两区及光明新区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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