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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扶贫办贫困地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对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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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国开办发(2008)62号
【发布日期】 2008-07-10
【实施日期】 2008-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关于印发《国务院扶贫办贫困地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对预案(试行)》的通知
国开办发(2008)62号
 
 
机关各组、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扶贫办贫困地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对预案(试行)》已经办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国务院扶贫办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国务院扶贫办贫困地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对预案(试行)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做好贫困地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尽量减轻受灾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和任务
  (一)国务院扶贫办设立贫困地区自然灾害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主任担任组长,机关各组、各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秘书处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对贫困地区发生自然灾害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对工作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行政人事组,必要时实行集中办公。
  (三)办内各单位主要职责分工:
  1.行政人事组主要负责办内应对工作的协调推动,负责与国办、国务院应急办及相关部委的联系协调工作,包括下发通知,编报信息,提出派出工作组预案;
  2.规划财务组主要负责贫困地区灾情收集、协调下拨财政扶贫救灾资金,协助开展灾后重建;
  3.国际合作与社会扶贫组、各归口管理社团主要负责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及省际间对口支援;
  4.政策法规组主要负责抗灾减灾、灾后重建的新闻宣传工作;
  5.各直属事业单位协助办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四)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设立贫困地区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
  三、适用范围和灾情预警
  (一)本预案主要适用于贫困地区发生的洪涝、干旱、冰冻、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
  (二)国务院扶贫办应对工作办公室要与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水利、农业、统计、地震、气象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做好灾情信息联络等有关协调工作,必要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部门通报灾害预警信息。
  (三)指导和督促各级扶贫部门及时收集、分析和汇总本地域贫困地区灾情及减灾进展情况,并逐级上报。省以下扶贫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同时直接报国务院扶贫办。
  四、灾害分级响应
  自然灾害分级主要依据国务院应急办和农业、水利、地震、气象等权威部门发布的灾情分级确定。贫困地区自然灾害响应相应地分为Ⅰ至Ⅳ级:
  (一)Ⅰ级响应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数量占本区域重点县总数的75%以上,且重点县人员伤亡、基础设施损毁及财产损失巨大。
  2.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的重点县数量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县总数的80%以上,且重点县人员伤亡、基础设施损毁及财产损失巨大。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Ⅰ级响应的自然灾害。
  (二)Ⅱ级响应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重大自然灾害,受灾重点县数量占本区域重点县总数的65%以上,且重点县人员伤亡、基础设施损毁及财产损失特别严重。
  2.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的重点县数量占本区域重点县总数的70%以上,且重点县人员伤亡、基础设施损毁及财产损失特别严重。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Ⅱ级响应的自然灾害。
  (三)Ⅲ级响应
  1.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的重点县数量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县总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且重点县人员伤亡、基础设施损毁及财产损失严重。
  2.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Ⅲ级响应的自然灾害。
  (四)Ⅳ级响应
  1.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的重点县数量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县总数的比例为50%以上,且重点县人员伤亡、基础设施损毁及财产损失严重。
  2.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Ⅳ级响应的自然灾害。
  五、应急响应行动
  (一)Ⅰ级响应行动
  1.接到灾情后,应对工作办公室立即向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48小时内汇总灾情;
  2.由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分析灾情,研究对策;
  3.向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下发紧急通知,提出有关要求;
  4.报送国务院扶贫办信息(灾情专题);
  5.适时派出工作组,由担任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副主任带队,必要时请主任带队,赴灾区慰问和指导抗灾;
  6.依法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捐赠,指导所属社团的救助应急工作,加强对捐赠资金物资的监督管理;
  7.协调财政部门适时向受灾省下拨扶贫救灾资金;
  8.按照国家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做好贫困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Ⅱ级响应行动
  1.接到灾情后,应对工作办公室立即向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48小时内汇总灾情;
  2.由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分析灾情,研究对策;
  3.向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下发紧急通知,提出有关要求;
  4.报送国务院扶贫办信息(灾情专题);
  5.适时派出工作组,由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司局级负责同志带队,赴灾区慰问和指导抗灾;
  6.依法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捐赠,指导所属社团的救助应急工作,加强对捐赠资金物资的监督管理;
  7.协调财政部门适时向受灾省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8.按照国家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做好贫困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Ⅲ级响应行动
  Ⅲ级响应行动以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为主,国务院扶贫办加强对行动的指导,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调研,并协调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扶贫救灾资金支持。
  (四)Ⅳ级响应行动
  Ⅳ级响应行动由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组织实施。国务院扶贫办及时了解灾情,并要求地方扶贫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对受灾地区给予支持。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贫困地区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行动安排的财政扶贫经费,一般分上、下半年两次集中拨付,且主要安排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二)物资保障
  指导有关社会团体建立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启动应急响应行动、特别是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后,迅即组织指导有救灾职能的相关社团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同时,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调剂、调拨有关救灾物资。
  (三)信息保障
  加强与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保持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的联络,确保信息畅通。
  (四)宣传保障
  组织有关专家加强面向贫困地区的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抗灾方面的技术指导工作。
  加强贫困地区防灾减灾避灾研究,针对特殊类型贫困地区的特点,帮助发展防灾避灾产业,提高抗灾能力。
  (五)职责保障
  建立健全组织工作机构,完善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有专人负责。
  (六)制度保障
  及时总结应对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形成制度。注意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不断完善应对机制,保证应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七、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灾害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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