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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为四川省剑阁县灾区提供就业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08〕28号
【发布日期】 2008-07-11
【实施日期】 2008-07-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为四川省剑阁县灾区提供就业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为四川省剑阁县灾区提供就业援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为四川省剑阁县灾区提供就业援助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省政府对灾区支援工作的要求,为帮助我市对口支援城市受灾劳动者尽快就业,重建家园,制定本方案。
  一、援助主题
  伸出我们援助之手,同灾区人民共度难关。
  二、援助时间
  2008年7月至2010年7月。
  三、援助对象
  由地震灾害造成的各类城镇失业人员和失去农业收入来源的农村劳动者。
  四、援助目标
  援助200名受灾群众实现就业,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
  五、援助内容
  (一)深入受灾地区,为灾区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1、组织开展求职登记和培训申请登记。
  2、开展政策宣讲活动,积极向灾区群众宣传我市经济发展情况,介绍我市各用工企业基本情况和用工需求情况,鼓励灾区求职人员到我市务工。
  3、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咨询服务,印发各类宣传单积极推介我市用工企业。
  (二)就业岗位和对接援助。
  1、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发适合灾区求职人员就业的工作岗位,扩大就业容量。对有意录用灾区求职人员的用人单位要逐一落实就业岗位、工资待遇、食宿条件、工作时间、各项保险的缴纳等。
  2、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且自愿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灾区求职人员实施积极的优惠政策援助,享受我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各项优惠政策。
  3、积极鼓励各用人单位吸纳来自灾区的求职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落实各项就业援助扶持政策。
  (三)技能培训援助。
  1、按照“实用性、针对性、有效性”的原则,对来自灾区缺乏技能的求职人员提供适应其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的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2、根据培训对象的要求,可提供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对培训上岗后不适应岗位要求的务工人员,实施有针对性的特殊培训。
  (四)基本生活保障援助。
  1、为来自灾区的务工者提供由灾区到我市的交通费用及基本生活所需费用;
  2、各用人单位与被录用的灾区务工人员签订至少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提供的就业岗位月薪要达到1000元以上,并提供食宿。
  六、援助费用
  灾区就业援助有关费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和要求,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为灾区提供就业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教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单位、组织和部门为成员的四川灾区就业援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就业局,负责为灾区就业提供援助的各项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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