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陕价监发〔2008〕103号 西安、延安、汉中市物价局,韩城市物价局,有关单位: 为及时了解成品油价格调整对相关交通运输价格的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成品油价格调整后相关交通运输价格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438号)要求,决定对交通运输价格变动及有关情况进行监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测时间 监测工作自2008年7月17日开始,每周监测一次,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二、监测范围及内容 (一)公路旅客、货物运输价格。由西安长青汽车运输公司,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按照省物价局已确定的内容、方式进行监测。 (二)农村客运。由西安市物价局选取两条农村客运线路,对实际执行票价(以元/人次为单位)进行监测并上报。首次上报内容为: 1、所监测线路基本情况,包括线路走向、线路长度、价格政策(定价部门、价格形式,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水平、允许浮动幅度、是否出台燃油附加及具体标准等)、监测的车型等; 2、所监测线路油价调整前实际执行的运价水平,及油价调整后至监测开始前实际执行运价变动情况。 (三)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具体内容为: 1、当地政府及价格、交通等部门为疏导成品油价格上涨对交通运输行业影响、稳定交通运输价格采取的调运价、财政补贴、清理不合理负担、减免税费等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2、当地运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出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苗头,发生的原因,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处理措施及效果。 (四)西安、延安、汉中市物价局及韩城市物价局负责上报当地城市公交、出租车市场和价格情况(选择当地公交车,出租车主流车型)。 1、经营管理体制,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主要经营方式等; 2、市场状况,包括车辆总数、年运量、供求平衡状况等; 3、价格政策,包括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形式(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现行价格水平(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水平、允许浮动幅度、是否出台燃油附加及具体标准等); 4、不提高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和出租车运价政策落实情况。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物价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监测工作,并将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办公电话和手机)随首次监测材料一并上报。 (二)每周四上午10:00前,将监测情况上报至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邮箱:songchun_wj@126.com 。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将按规定时间审核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三)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可比性,各地请保持监测线路、品种、车型的连贯性,监测过程中不要随意调整监测的具体线路、品种和车型。 四、联系方式 陕西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联系人:宋春 朱绍明 联系电话:(029)87291127 87291422 传 真:(029)87291484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