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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植树造林兴建建筑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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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08〕69号
【发布日期】 2008-07-11
【实施日期】 2008-07-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植树造林兴建建筑物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城乡基本建设规模日益扩大,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植树造林的现象日趋严重,造成电力线路停电及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电力生产安全造成了危害。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次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广播电视设施的专项活动的精神,确保电网系统的可靠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对保护电力设施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加强电网建设,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意识。建设、规划、林业部门在规划安排植树造林和城乡建设时,要严格遵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内的距离: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154—33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不得修建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物品。
  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或规划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新建建筑物时,应会同当地经委审查批准,并在供电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各级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在接受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改(翻)建、扩建房屋申请时,要与当地供电部门共同勘查,经当地经委审查批准。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按供电部门的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并写出书面安全责任保证书,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坚决杜绝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作业,如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使用大型机械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供电部门勘查备案并采取安全措施后,经当地经委批准方可施工。
  五、供电部门对电力线路要加强巡视、检查和管理,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建房和树木,做到早发现、早劝阻,及时制止和处理。
  六、各级公安、林业、建设、电力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区通道内的清理工作。对已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栽种的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树木和违章建筑物,要说服教育群众自行移植或砍伐、拆除;拒不执行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执行,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或树木所有者承担。如果因此而造成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或单位的责任。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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