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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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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08〕52号
【发布日期】 2008-07-13
【实施日期】 2008-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
 
近几年,我市按照生态省建设的战略部署,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实际工作和有关政策措施中,生态补偿机制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生态补偿,但实质性的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精神,尽快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实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保护资源环境的重要途径,是推进生态市建设的重要措施。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加强重要生态环境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有助于解决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的利益补偿, 有助于实现重要生态环境功能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助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意义,共同努力,积极配合,全力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生态市建设、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我市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依据生态补偿原理,支持江河水系源头地区、重要生态环境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的共同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二)公平公正,权责一致。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受益者,有责任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提供适当的经济利益补偿;对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有责任修复生态环境,并对受损者作出适当的经济赔偿。
  (三)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立足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进行重点突破。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现有各项政策措施,逐步加大补偿力度,由点到线到面,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多方并举,合力推进。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发挥公共财政的引导作用,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
  四、目标任务
  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具有温州特色、满足和谐社会和生态市建设需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生态补偿机制。主要任务是: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积极有效、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生态补偿运行机制;建立规范的生态补偿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生态补偿分级管理体制;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生态补偿政策支撑体系。
  五、途径和措施
  (一)加大各级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
  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都应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在市对县(市、区)的专项资金补助中,加大生态补偿的力度,重点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监测监控设施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下山脱贫”、“山海协作”、“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千万农民饮用水”以及水土保持、自然资源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生态补偿效益明显的工作。这方面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着重向珊溪(赵山渡)水库、泽雅水库集雨区、温州生态园等重要生态环境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特别是要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保项目。
  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制订各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在落实生态补偿政策和相关补助政策中,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各地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和确保完成的任务,切实强化工作考核。对按时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达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地区,兑现相应的生态补偿;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区域生态环境不达标的,应酌情扣减相应的生态补偿。
  (二)增强各种资源费的生态补偿功能。
  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种资源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逐步实行统筹安排使用。市财政局应会同市生态办和相关部门,根据资源费征收情况和生态补偿需要情况,商定相关资源费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比例。
  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林地的水源涵养能力。各级财政应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补助标准。从2008年开始,将市级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补助标准提高到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进一步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排污费应收尽收,排污费的使用在确保重点污染源防治资金需要的同时,加大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力度。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加大超标排污处罚力度,处罚所得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充实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禁止准入、限制准入等重要生态环境功能区环境污染整治。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尽快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为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营创造条件。
  (三)积极探索区域间生态补偿方式。
  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支持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重要生态环境功能区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不断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环保型产业,积极构建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生产力布局,努力实现区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深入实施“山海协作”和“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带动和促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
  继续支持下山(生态)脱贫等生态补偿方式。加大下山(生态)脱贫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下山(生态)脱贫资金投入,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有关补偿政策。加强下山脱贫和生态搬迁农民的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积极促进欠发达地区劳务输出,加快欠发达地区农民脱贫致富进程。
  (四)重点支持珊溪(赵山渡)水库、泽雅水库集雨区生态补偿。
  各级政府应将珊溪(赵山渡)水库、泽雅水库集雨区环境污染整治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市各有关部门应在资金、政策方面对珊溪(赵山渡)水库、泽雅水库集雨区环境污染整治给予大力支持。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500万元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珊溪(赵山渡)水库、泽雅水库集雨区生态补偿,并根据财力增长状况逐年增加预算安排。珊溪(赵山渡)水库供水范围内的县(市、区)财政也应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纳入市财政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珊溪(赵山渡)水库集雨区生态补偿,具体比例由市生态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有关县(市、区)政府根据供水比例商定,报市政府审批。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谁贡献大,谁得益多”以及“总量控制、有奖有罚”的原则确定有关县(市)年度安排比例,以项目补助的形式进行补偿,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生态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审批。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珊溪库区环境整治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07〕136号)设立的珊溪库区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资金使用管理暂按《温州市珊溪库区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委办发〔2007〕208号)规定执行。
  市林业部门应对珊溪(赵山渡)水库集雨区范围内尚未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将具有水源涵养作用的林地逐步纳入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范围。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珊溪(赵山渡)水库、泽雅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新造林和原有低效生态公益林的补植改造及迹地更新。
  在市财政和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财政收取的排污费中提取10%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珊溪(赵山渡)水库集雨区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暂按原规定不变。珊溪(赵山渡)水库供水范围内的县(市)也应在排污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珊溪(赵山渡)水库集雨区污染防治,具体比例由市生态办会同市财政局、有关县(市)政府根据引供水比例商定,报市政府审批。
  市发改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水价改革,按《水法》及《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合理确定水价工程成本。市发改委应尽快将库区生态补偿成本作为新水价组成部分,并逐步提高原水价格中库区水源保护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收取的库区生态补偿费、水源保护费和水资源费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珊溪库区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统一安排使用。
  在库区生态补偿成本纳入水价之前,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供水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标准为从现行供水水价0.4元/吨(不含库区水源保护费0.05元/吨)中提取0.02元/吨,水量根据年实际供水量确定,按季度预缴,年末结报。
  其他跨县域供水的饮用水源保护也应参照本《意见》精神,遵循上下游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集雨区生态补偿机制,水价中应包含合理的生态补偿成本,确保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
  (五)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
  要充分发挥我市民间资金充裕的优势,积极运用市场化的机制和办法,引导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建设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与环境污染整治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积极探索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与城乡土地开发相互促进的有效途径,在改善环境中提高土地开发效益,在土地开发中积累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形成良性循环的机制。
  积极探索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市水利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在科学编制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基础上,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水资源取(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交易机制。市环保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区域内水污染物、二氧化硫等空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逐步探索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水资源取(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和排污权交易的收益逐步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统一安排使用。
  (六)建立健全科技支撑体系。
  各级科技、环保、统计、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和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等部门要协同配合,依托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加强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研究工作,积极探索定量化的生态补偿评价方法,为建立健全定量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科学依据。
  加快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是产业合理布局和建设项目环境审批的依据,是充分利用环境容量和控制污染总量的前提,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各地要按照要求抓紧实施。要完成当地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任务,达到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七)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保障体系。
  建立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共同参与的组织领导保障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作为建设和谐社会、推进生态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部门职能,从政策上、机制上积极探索实践,逐步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加强部门协调和区域协调,进一步整合资源、完善政策,统筹安排使用相关生态补偿资金,切实发挥政策的积极效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生态办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级发改、环保、经贸、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市政园林、规划、水利、农办、农业、林业、统计、海洋与渔业和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要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的积极作用,促进生态补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在生态补偿方面的成功经验,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管理体制,拓宽资金渠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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